何為情節嚴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的規定,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二)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商標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商標管理法規,未經注冊商標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行為。
何為使用
使用,是指將注冊商標或者假冒的注冊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產品說明書、商品交易文書,或者將注冊商標或者假冒的注冊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等行為。
何為相同的商標
相同的商標,是指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完全相同假冒注冊商標罪實務焦點問題的解析,或者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
何為同一種商品
名稱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稱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認定為同一種商品。名稱是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在商標注冊工作中對商品使用的名稱,通常即《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中規定的商品名稱。名稱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關公眾一般認為是同一種事物的商品。
認定同一種商品,應當在權利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為人實際生產銷售的商品之間進行比較。
本罪與一般商標民事侵權行為的區分
筆者認為:假冒注冊商標罪,是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但是,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非都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以下兩種行為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1、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但情節輕微危害不大,未達到司法解釋規定的起刑點的2、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在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以上行為均違反了現行《商標法》的規定,但屬于民事侵權行為,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本罪與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界限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是指,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并沒有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僅有銷售了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如果實施了假冒注冊商標犯的犯罪行為,又銷售該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三條的規定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假冒注冊商標犯罪,又銷售該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處罰。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假冒注冊犯罪,又銷售了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實行數罪并罰。
因此,筆者認為只要能夠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銷售之前的行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就不能認定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除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實施了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又銷售了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才會先后構成兩個罪名,而實施數罪并罰。
本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界限
筆者認為:在司法實踐中,有的假冒商標僅僅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一種手段,因而形成了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同時觸犯兩個罪名,按照牽連犯的理論應擇一重罪處罰,不實施數罪并罰。
本罪如何處罰
第二百一十三條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罰金的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的規定:對于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違法所得、非法經營數額、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社會危害性等情節,依法判處罰金。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經營數額的50%以上一倍以下確定。
免責聲明:本文系轉載自其它媒體,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旨在傳遞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觀點、立場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需轉載,請聯系原作者。如果來源標注有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等其他原因不想在本站發布,來信即刪。